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