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者。
二、學校法人申請將所設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實驗學校者。
前項第二款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應併同該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
學校法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改制為實驗學校者,自改制日起每年級招收之學生人數,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不得超過五十人。
但改制前學校學生總人數符合規定者,已入學學生併同實施實驗教育,並繼續就讀至畢業止,不受每年級五十人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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