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規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仍繼續辦理實驗教育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改制為實驗學校,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與第九條及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款、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前項已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校依原法規規定經本部核准之實驗計畫,視同本辦法所定之實驗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