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前項人員應配置於偏遠地區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其服務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