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專業輔導人員,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聘用之人員:一、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聘用之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