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1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學校、機構聘僱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工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