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前條重大手術之費用者,保險人應就其實際支出,包括住院及手術之醫療費用為給付。
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申請補助前項重大手術之費用時,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應檢具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申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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