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被保險人申請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全額補助保險費者,應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身分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仍以非全額補助身分投保至下一學期保險效力開始之前一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