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