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