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7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特殊教育學校組織及人員編制 第17條 本標準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