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2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特殊教育學校組織及人員編制 第12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人事人員,得由校長就教師聘兼或由職員專任之;會計人員,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遴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