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設立許可證書。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中心內之明顯處所。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