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考量下列因素:一、幼兒生活及學習活動之需要。二、近便性、安全性、經濟性及永續性。三、地區性資源條件及生活文化習慣。四、民間組織資源及在地人力參與之程度。五、在地居民與家長之意願及社區自治精神。六、地區與人文特色之延續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