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條公告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包括下列內容之前一年度成效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辦理技職教育之政策目標及理念。
二、技職教育之整體規劃能因應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所轄行政區域之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情形。
三、技職教育年度經費之編列及執行情形。
四、對主管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與執行、相關評鑑、訪視、督導考核及改善情形。
五、其他有關辦理技職教育之特殊執行成效。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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