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學校及幼兒園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經營型態、規模、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