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一、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二、個人資料之維護、修正、刪除、銷毀及轉移。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之權利。四、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五、備份及還原之測試。六、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七、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八、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措施。九、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十、教育訓練。十一、安全維護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十二、業務終止後處理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