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學校及幼兒園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是否落實執行,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五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學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內部管理及稽核作業規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