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教師,連續實際服務滿十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八年以上且教學績效良好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得薦送至國內外大學或教育機關(構)進修、研究或訓練,薦送期間帶職帶薪並核予公假,最高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進修、研究或訓練期滿者,應返回原校繼續服務四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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