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由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一、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前項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