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經校務會議決議,並敘明理由及檢附校務會議紀錄,私立學校並應檢附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會議紀錄,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