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經學校主管機關規劃將予整併或停辦之學校。二、曾經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勸募許可之學校。三、曾依公益勸募條例或本條例規定辦理勸募活動,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四、其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教育或財務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