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4條 法規: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為勸募行為所得金錢,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前項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