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6條 法規: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6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教育儲蓄戶。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