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34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