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