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28條 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幼兒園應配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