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9條 法規: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受訓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一、扣除第四條實施計畫所定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後,出席率達授課總時數百分之九十以上。二、每一科目之學習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訓練期滿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考評,成績及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