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7條 法規:幼兒園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基礎評鑑及追蹤評鑑,應於該學年度所有幼兒園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前項評鑑報告初稿完成後,應函送各受評鑑幼兒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