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4條 法規:幼兒園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一、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二、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前項評鑑,應以實地訪視為之;第一款評鑑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