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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15條
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15條
法規:
幼兒園評鑑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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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訪視小組,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幼兒園評鑑進行實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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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受評鑑幼兒園對前條評鑑報告不服者,應於收到評鑑報告後一個月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第10條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直轄市、縣(市)…
第11條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
第12條
通過評鑑之幼兒園,於評鑑過程有虛偽不實情事,足以影響結果認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重新評鑑,並依評鑑結果辦理;…
第13條
評鑑委員及其他參與評鑑相關人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規定辦理,並對評鑑過程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訪視小組,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幼兒園評鑑進行實地訪查;必要時,得就評鑑規劃、設計、實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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