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6條 法規: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幼兒園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要求擬被進用人員出具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確認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