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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幼兒園通報後三日內,至本系統登載通報資料,並檢具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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