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2-2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幼兒園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要求擬被進用人員出具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確認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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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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