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5條 法規: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登載於本系統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其原有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消失者,由幼兒園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接獲通報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登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