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2-2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登載於本系統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其原有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消失者,由幼兒園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接獲通報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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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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