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3條 法規: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蒐集幼兒園依前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料,並提供查詢。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本系統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