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2-2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其任職幼兒園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將退休、資遣、免職、解聘或解僱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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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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