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2條 法規: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其任職幼兒園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將退休、資遣、免職、解聘或解僱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