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2條 法規: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其供應原則如下: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二、少鹽、少油、少糖。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