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負責有關事宜,並以一人為負責人。但私立托兒所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改制為幼兒園,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為二人以上者,其改制為幼兒園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