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書面契約範…
- 第43條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收費…
- 第4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優先招收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提供適…
- 第45條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
- 第4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應公布於資訊網站。教保服…
- 第48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托兒所,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
- 第49條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教保服務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之委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重新聘任。審議…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