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2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第42條 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書面契約範本供參。幼兒園有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當學期已收取之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不受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退費基準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