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