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二、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推動。四、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前項第五款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