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4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幼兒權益保障 第34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幼兒申請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