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一、教保服務政策。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