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母法 第9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由原學校繼續任用,指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後之學校繼續聘任或任用。 本條定義的名詞 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