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母法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於期間屆滿後,擬繼續辦理時,其曾接受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進行複審後與其簽訂行政契約,免經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及第二項初審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