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一、受託人或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
二、受託人或受託學校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及損及學生權益。
三、受託學校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情事。
四、受託學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複評未通過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審議會於作出前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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